藏建質安〔2013〕137號
各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拉薩經濟技術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治區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與質量監督總站:
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規范我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冬季施工行為,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以及《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規程》(JGJ/T104-2011)等法律、規范,結合本區實際,我廳制定了《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冬季施工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盡快轉發有關單位及有關企業,并認真監督執行。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3年11月18日
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
工程冬季施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規范我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冬季施工行為,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以及《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規程》(JGJ/T104-2011)等法律、規范,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筑工程)冬季施工及對冬季施工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冬季施工活動的監督管理。
自治區各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冬季施工活動的抽查、巡查、指導、監督。
第四條
當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5天穩定低于5℃即進入冬季施工期,當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5天高于5℃即解除冬季施工。冬季施工起止日期可根據當地氣候實測確定,也可由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章 冬季施工組織管理
第五條
要求冬季施工的建筑工程,施工單位應編制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的《冬季施工方案》,《冬季施工方案》經工程建設單位及工程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報當地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備案。
第六條 《冬季施工方案》編制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確保工程質量的方案;
(二)有確保安全生產的措施;
(三)有確保項目連續施工的資金使用計劃;
(四)有冬季施工所需的熱源和材料供應來源,且有減少能源消耗的有效方案;
(五)有力求施工段少,縮短工期的有效方案;
(六)有制定冬季施工管理措施。
第七條 編制冬季施工方案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冬季施工生產任務安排及施工部署;
(二)工程項目的實物量和工作量,施工工序、進度計劃和分項工程在不同的冬季施工階段中施工方法和技術措施;
(三)熱源設備計劃(包括供熱熱源和熱能轉換設備);
(四)保溫材料、外加劑材料計劃;
(五)冬季施工人員技術培訓、勞動力計劃;
(六)工程質量控制;
(七)冬季安全生產及防火措施。
第八條 冬季施工場地要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一)排除現場積水、對施工現場進行必要的整理,截斷流入施工現場的水源,做好排水措施,消除施工現場結冰因素;
(二)施工場地積雪清掃后,不應堆放在機電設備、構件堆放場地附近;
(三)攪拌機棚保溫:攪拌機棚前后臺的出入口應做好封閉、棚內保暖。應設置熱水罐、外加劑儲存容器。攪拌機清洗時的污水應做好組織排水、封閉好沉淀池、防止凍結、定期清理、污水管理保障暢通;
(四)上水管、閥門井、消火栓井應做好保溫;
(五)做好原材料加熱設備、設施的進場、搭設。
第九條
冬季施工應做好如下資源準備:
(一)根據冬季施工方案中選擇的外加劑品種,結合市場供應情況,提出外加劑使用配方、品種、數量;
(二)冬季施工所用的保溫材料要求其保溫性能好、價格便宜、就地取材,有良好的防火性能。根據冬季施工方案所選定的保溫材料品種、規格、周轉次數和工程量,提出使用計劃和進場日期;
(三)冬季施工燃料主要考慮生活用燃料、工程采暖施工熱源用燃料,保證生產、生活的需要;
(四)冬季施工前要做好熱源器件的安裝、調試;
(五)冬季施工前要做好各個階段施工儀器儀表的準備。
第十條
冬季施工過程中要加強工程質量控制,主要施工方法和工藝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規程》(JGJ/T104-2011)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持證上崗。從事特種技術崗位工種的,必須具備相關技術資格,未取得特種作業技術崗位證書的人員,嚴禁從事特種作業。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第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大型施工機械實行統一管理,大型施工機械設備應當進行定期專項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冬季施工時應當符合下列文明施工要求:
(一)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進行地下開挖施工,不得損壞地下設施;
(二)建立防火管理責任制度,配備符合規范的消防設施,并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
(三)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11)的規定。應采用三相五線(TN-S)系統接零保護系統,保護零線從總漏電保護器電源側引出,不得采用TN-C接零保護系統。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實行三級配電,兩級保護。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在施工現場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器材和消防用水。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要對施工單位編制的《冬季施工方案》進行嚴格審查,并簽署意見;并依據《冬季施工方案》加強冬季施工過程中的旁站、巡視、見證取樣等有關質量安全的監理工作。
第十九條
未編制《冬季施工方案》的建筑工程,監理單位有權責令施工單位改正,拒不整改的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施工單位停止冬季施工,并上報當地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結合冬季施工特點,認真分析本地區冬季施工易發事故類型、原因,辨別查找各類重大事故隱患,并進行重點監管。加強對各方責任主體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狠抓各項措施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施工現場管理檢查時,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施工單位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冬季施工方案情況進行檢查;
(二)查閱現場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有關資料;
(三)發現工程冬季施工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責令限期改正;
(四)受理對施工現場管理的投訴,并負責查處。
執法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工程建設各方行為主體違反本規定,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